正义网海口8月5日电(记者 李轩甫 通讯员林玥 张宇)8月2日,记者从海南省检察院获悉,该省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成功化解了一起长达11年的申诉、上访积案。目前,该省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该案不予抗诉。
据了解,早在2002年10月12日,原审被告人钟世龙因琐事与邻居林丹姬发生争吵进而动手,钟世龙用右脚踢中林丹姬左腿导致林丹姬左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琼海市法院于2003年1月27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钟世龙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赔偿林丹姬2.1万元,该案一审生效判决刑罚已于2004年8月7日执行完毕。2004年7月20日,林丹姬因伤情恶化向琼海市检察院申诉,经省司法医院重新鉴定为重伤。之后,该案经过检察机关两次抗诉,审判机关均维持原判。2012年11月30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海南省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期间,林丹姬不断上访申诉。
2013年3月13日,该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该案后,并没有按照过去的思维逻辑,认为化解矛盾、息诉罢访是控告申诉部门的事,而是进一步转变执法的理念,将是否案结事了作为评价办案工作好差的重要标准,从申诉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找准矛盾症结。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钟世龙的伤害行为与林丹姬的重伤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方面确有错误,并导致量刑畸轻,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同时,办案检察官考虑到仅从法律层面上简单一抗了之,仍可能因检法两家认识分歧导致法院维持原审裁定,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矛盾化解。为此,办案检察官设身处地从申诉人立场出发来考虑问题。申诉人仅在一审期间获得2万元赔偿,后续治疗花费大,受伤后无法工作,生活困难,得到经济补偿是其上访申诉的主要目的,且该案附带民事诉讼至今尚未判决,具有通过促成民事赔偿使被害人获得经济补偿进而实现息诉罢访的条件。
为促成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该省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琼海,在琼海市检察院的协助下,与琼海市法院就做好息诉化解工作加强沟通协商。针对被告人钟世龙刑罚执行完毕后下落不明的实际情况,通过钟世龙亲友做工作,与钟世龙取得了联系,使多年难以到案的原审被告人钟世龙到案。经过反复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做思想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钟世龙一次性赔偿林丹姬23万元,林丹姬明确表态不再对该案的刑事部分提出申诉。至此,海南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此案不予抗诉。
据悉,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后,办案人员主动跟踪调解协议的落实,并在林丹姬收到全额赔偿款后再次听取其意见,林丹姬明确表示不再对该案的刑事部分提出申诉,并对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钟世龙对案件终于了结也十分满意。琼海法院办案法官也高兴地说:“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这件久拖未结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真的很感谢你们!”